編者按:在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上訴人宋某提供虛假《授權書》,擬證明其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獲得被上訴人美國通用光電有限公司的授權,對于當事人的此種行為,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等相關規(guī)定,對宋某罰款5萬元。專家表示,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虛假陳述或材料的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偽造證據,虛假陳述行為,已經成為制約法院高質高效審理案件的一個瓶頸。
原標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一起案件中當事人提供虛假授權書行為,罰款5萬元——
提供偽證,法理不容
在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上訴人宋某提供虛假《授權書》,擬證明其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獲得被上訴人美國通用光電有限公司(下稱通用光電)的授權。對于當事人的此種行為,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等相關規(guī)定,對宋某罰款5萬元。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當事人如果提供偽證,不僅影響案件的審理,妨礙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還會損害案件另一方當事人權益,因此,加大對知識產權訴訟中作偽證行為的處罰力度,無疑是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舉措之一。
擅用信息引發(fā)糾紛
通用光電是一家生產LED系列產品的公司,客戶包括奔馳公司、寶馬公司、肯德基等知名企業(yè),AgiLight和GenLED是其主要兩個品牌系列產品。
在經營過程中,通用光電發(fā)現(xiàn)廣州悅可軍玉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州悅可軍玉)在其銷售的LED產品和產品包裝盒、產品說明書等處擅自使用了通用光電的企業(yè)名稱、認證標志及認證編碼,還在上述產品上使用了通用光電的官方網址及客服電話等,并使用了與通用光電產品相同的包裝裝潢。經通用光電查實,廣州悅可軍玉是由宋某在擔任通用光電深圳代表處高管時創(chuàng)立。期間,宋某委托第三方加工上述產品。在此過程中,由宋某親屬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吉萊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山吉萊德)派專人在第三方加工廠內負責下單發(fā)貨,再將上述產品交付給廣州悅可軍玉進行銷售。
通用光電認為,廣州悅可軍玉與中山吉萊德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宋某應承擔連帶責任,隨后通用光電作為原告起訴至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下稱越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廣州悅可軍玉、中山吉萊德及宋某(下稱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100萬元。
對于通用光電的訴訟請求,三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成立;廣州悅可軍玉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獲得了原告的授權,且在銷售之后也向原告通報了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數據,不存在不正當競爭情況;中山吉萊德委托第三方生產涉案產品的行為由廣州悅可軍玉委托進行的,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越秀法院經審理認為,廣州悅可軍玉未經原告授權或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LED產品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業(yè)名稱、官方網址及客服電話,且冒用美國保險商試驗所(UL)認證標志及原告UL認證編碼,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山吉萊德公司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越秀法院結合在案證據作出一審判決,廣州悅可軍玉與中山吉萊德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宋某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偽造簽名招致處罰
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宋某上訴稱,通用光電的證據不能證明廣州悅可軍玉存在其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宋某無需與其連帶承擔賠償責任;中山吉萊德生產涉案產品是受廣州悅可軍玉的指示和委托,已盡到了相應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存在侵權的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一審法院的判賠金額過高。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審理該上訴案過程中,查明宋某提交的落款處有通用光電CEO Steven A.Moya及宋某簽名并加蓋有通用光電深圳代表處印章的《授權書》上Steven A.Moya的簽名,并非Steven A.Moya本人簽名。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作為該案一審被告及廣州悅可軍玉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虛假的《授權書》擬證明廣州悅可軍玉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獲得了通用光電的授權,影響了案件的審理,妨礙了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等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宋某罰款5萬元。
司法公正不容侵犯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有當事人抱著僥幸心理,提供偽證或虛假陳述,試圖為自己爭取非法權益或者逃避法律懲罰,殊不知這種行為已觸犯相關法律規(guī)定,最終會被追究責任。2016年11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涉及“家家JIAJIA及圖”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件中,就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偽證妨礙訴訟的行為,作出了罰款1萬元的決定。據悉,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開出的首張不誠信罰單。此外,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專利侵權糾紛中,就兩名被告在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后,私自改動被訴侵權產品且未向法院如實告知的行為,依法作出各罰款5萬元的決定。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還有不少,那么,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供虛假陳述或材料有哪些危害?對此,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熊琦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虛假陳述或材料的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偽造證據,其結果是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妨礙了案件的正常審理,不但侵犯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還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屢禁不止的虛假陳述行為,已經成為制約法院高質高效審理案件的一個瓶頸。特別是對于知識產權案件來說,大量技術性問題的判斷需要當事人甚至第三方陳述或材料的支撐,提供虛假陳述或材料的危害更甚于其他民事案件。
那么,法院對此類行為開出罰單有何積極意義?熊琦表示,法律的實施具有導向性,對虛假陳述等行為加以制裁,旨在維護司法權威和法院的公信力,有助于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確立。(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肖晟程)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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